《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(guī)定》已經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,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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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長姜大明
2013年2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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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(guī)定
(一)建立、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;
(二)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(guī)程的落實;
(三)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、技術負責人;
(四)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;
(五)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,向職工代表大會、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,接受工會、從業(yè)人員、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(jiān)督;
(六)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,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(yè)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(guī)定;
(七)督促、檢查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;
(八)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;
(九)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、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;
(十)組織實施職業(yè)病防治工作,保障從業(yè)人員的職業(yè)健康;
(十一)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;
(十二)及時、如實報告事故,組織事故搶救;
(十三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職責。
(一)從業(yè)人員不足100人的,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;
(二)從業(yè)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,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;
(三)從業(yè)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,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并按不低于從業(yè)人員5‰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;
(四)從業(yè)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,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并按不低于從業(yè)人員5‰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。
(一)從業(yè)人員不足100人的,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;
(二)從業(yè)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,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;
(三)從業(yè)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,同本條前款第二項;
(四)同本條前款第四項,并按不低于從業(yè)人員3‰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。
(一)完善、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(jiān)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;
(二)配備、維護、保養(yǎng)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和物資支出,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;
(三)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、監(jiān)控和整改支出;
(四)安全生產評估檢查、專家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;
(五)配備和更新現(xiàn)場作業(yè)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;
(六)安全生產宣傳、教育、培訓支出;
(七)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、新標準、新工藝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;
(八)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;
(九)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;
(十)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。
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、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,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(xiàn)場處置方案演練;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。